【建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建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资料共享 8年前 (2016-03-23) 浏览: 399 评论: 0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建规[2016] 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

【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资料共享 8年前 (2015-12-25) 浏览: 397 评论: 0

海绵城市是一种形象的表述,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指的是城市像海绵一样,有降雨时能够就地或者就近“吸收、存蓄、渗透、净化”径流雨水、补充地下水、调节水循环;在干旱缺水时有条件将蓄存的水“释放”出来并加以利用,从而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 传统城市建设模式主要依靠管渠、泵站等“灰色设施”来组织排放径流雨水,以“快速排除”和“末端集中”控制为主要规划设计理念。而海绵城市则强调优先利用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放径流雨水,以“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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