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预充值余额”究竟该不该退?
小编今天从去年十月份的新闻晨报中摘抄了几段文字,让大家看看律师们都是怎么说的。
观点1:不退“预充值余额”属于霸王条款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认为,出行软件不退“预充值余额”的做法,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属于霸王条款。
潘书鸿表示,不退“预充值余额”的做法,符合订立合同时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特征。首先,这些条款是商家自行制定出来的,没有消费者的参与和讨论;条款制定后,消费者只能接受这些条款,没有其他选择。其次,商家对于那些想要将预付费取回的消费者,有歧视性排斥的嫌疑。
潘书鸿解释说:“等于说,这些消费者不同意将费用留在账户中,就不能使用这些服务。那这和饭店规定的‘不满200元就不能入内消费’有什么区别呢?商家的服务应该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现在商家却利用其条款,对消费进行了筛选,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观点2:明显提示后,“预充值余额”可不退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则认为,“预充值余额不退”成立的前提是,签订条款前和消费者完成了充分的沟通。
王扬强调:“由于该条款是由软件方指定,且对用户明显不利,如果想要该条款生效,软件方需将该条款设置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对用户进行充分告知,比如用户不同意条款就无法进行继续充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继续充值,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排除了软件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客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预充值不退的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观点3:消费者应养成消费前先读协议的习惯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所长赵山则认为,商业社会应该给约定足够的空间,在合同已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不退还预充值余额,因为消费者应养成消费前先读协议的习惯。
赵山说:“在商业社会,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商业社会应该给约定足够的空间。如果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依照双方的约定来做,如果消费者觉得它不合理,消费者可以不购买他们的服务。”
此外,赵山强调:“网络消费都是根据用户协议约定权利义务,用户应该在进行网络消费前,养成阅读协议的习惯,并在消费之前,考虑清楚该协议是否公平,而不是在消费之后再质疑协议内容。”
大家看过之后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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