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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3年前 (2020-12-02)  社会民生 |   抢沙发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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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很有意思的一个案例。可惜到最后,只看到电动车车主顾某某被追责,没有找不到关于轿车司机杜某的进一步消息。

    电动自行车撞倒 69 岁的老人后,车主非但没有停车救援,反而加速逃离。随后,倒地的老人被驶过的一辆轿车碾压致死。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轿车司机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顾某某则因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免于刑事处罚。

    这样的处罚结果合理吗?浦东检察院检察官展开了侦查监督工作。

    电动车撞倒老人致其死亡

    2019 年 10 月的一个上午,顾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右转弯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王某碰擦,王某连人带车倒在杜某驾驶的小轿车右前方。顾某某发现王某倒地后并未停车救助,而是选择驾车逃逸。12 秒后,路口绿灯亮起,杜某驾车通过时,碾压到了倒在地上的王某,致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杜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滞留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警方经进一步调查,查获了骑电动车逃逸的顾某某。

    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致被害人倒地的事故中,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碾压被害人致死的事故中,杜某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两起事故中被害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顾某某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浦东公安分局遂于今年 3 月 15 日对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行政处罚,未追究刑事责任。同年 4 月 1 日,对杜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害人之死系顾某某肇事逃逸和杜某疏于观察情况叠加所致,两者难以分离,而其中顾某某却免于刑责,这是否是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此,浦东检察院检察官展开系列侦查监督工作。

    检察官引导补充侦查

    在仔细阅看道路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笔录后,检察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依据刑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要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才能定罪,因此认定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确实于法不合,但被害人的死亡应得到法律公正的评价。为此,检察官充分发挥派驻交警部门联络机制的作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开展侦查实验。

    经侦查发现,本案的案发地点是车流量大的十字路口,老人倒在等红灯的机动车前一两米处,由于视线受遮挡,变绿灯放行时,机动车起步碾压到老人是大概率事件,顾某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浦东检察院认为,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撞倒人后未能立即停车进行有效的现场保护、警示和施救,因而导致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王某遭后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后车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顾某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详细释明法律适用问题并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将顾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保候审移送起诉。

    最终,顾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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