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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9年前 (2016-01-05)  理论动态 |   1 条评论  613 
    文章评分 2 次,平均分 5.0

    人们对路权的主张,经常会陷入混乱的语境,无论对于“路”的定义,还是对于“权”的定义,都很容易滑向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交通运输学科的混战中。“路”的延伸是道路、铁路,有时也可以延伸至交通工具,如火车、公交车这些;“权”的延伸则更为广泛,权利是一种解释方式,而权力又是另一条分支的解释。因此,路权的解释很容易陷入到没有边界的论争中,使论争变得没有现实意义。

    最为通常的解释,路权是道路或运输工具的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这是路权的三元论。除了三元论的路权解释以外,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是增加了“上路权”,将使用权的人、路和交通工具分离成上路和使用两种权利;第二种是将优先权拆分为各行其道的绝对路权、借道通行的相对路权和争用时的通行优先路权。这些是基于路权名词使用的语境,或者说是适用的场景对路权的解释。

    如果用自然权利的属性来解释路权,通常会将路权归入自由迁徙权、财产权、保障生存权的延伸。然而,由于现代社会中,路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使路权并不能完全贴合自由迁徙权和财产权,还有行政和福利的特征,使路权的概念更多地成为社会公物使用权的延伸。因此,路权的三元论,占有权的使用语境要低于其他两种,路权的含义也通常会被理解为使用权、优先权。

    公共属性的特点,使路权的定义进一步靠近社会权,每个社会的特质及演变会直接影响路权的定义。路权的主体和其他权利一样,仍然是人,道路使用者或者交通工具使用(乘坐)者,与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器、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人一起使用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使用权利的有限性,因此,就产生了路权的有限性特征,供给有限、范围有限、程度有限。有限性的底线是自由迁徙权和保障生存权,即确保在足够范围,任何人都有路径选择和迁徙的权利。

    现代社会的路权,还具有福利的特征,政府建设的道路或者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面向所有的人开放,无论是否是本地的居民,都能获得这样的福利。社会的总体发展情况又决定了这个福利的多少以及便捷舒适程度。与其他福利一样,路权福利的提供会受到供需矛盾的影响,还会受到国家或政府作为主体征用的影响,因此,福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压力下,福利会调整,调整往往会受到《行政法》的约束,也受到政治体制的约束。

    路权的第三个特征是平等,平等是价值诉求,寻求价值体系上的平等。路权与自由、效率、生命保障、公平正义等价值观融合形成的评判体系,对普通群体而言,是不分个体的有限出行需求最低保障,没有高低差别;对弱势群体而言,则是无障碍通行,保障实质平等的权利;对救援救护的需求来说,附有生命权、紧急避险权等高位权利出行者的路权要优先于普通路权,从而形成了特殊路权,如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救护车等。

    我国现有的与路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构架了一个不完善的路权法律体系。这个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形成了如乱收费、随意禁限、道路路名路标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等问题。公安交警、城建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领衔的法律制定方式,使关联法律在同一个概念上有不同的理念和应用方法,加深了社会发展中交通实践中的矛盾,不得不说,路权定义和理解的个人或部门利益化,是社会治理中交通混乱的原因之一。

    路权的“生命在经验,而不在逻辑”,在各种场景下发生的争议,丰富了路权这个箩筐里的内涵和外延,也许,争议和解决才是路权定义清晰的最好解决方法。

    来源:郭敏·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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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涛(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我认为十八哥这篇关于路权问题探讨文章是非常有价值的!作为一名交通工程专业人士,也许这篇文章让大家读后感觉到十八哥将一个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很多道理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必要这么绕圈子!但是,千万不要忘记,交通工程师所服务的人群、车辆、用户,各色人等、各种角色,他们对路权的理解与诉求的确是千差万别的!不从学理、伦理、法理、公理上抽丝剥茧,按照社会应有的价值伦理与法理来厘清路权概念,我们就无法说法决策者、社会公众和舆论以及我们自己选择或接受我们从专业角度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路权分配规则、设计规则、管理规则以及在路权纠纷冲突情形下的审理规则、判别规则、裁决规则。因此,我还是隆重推荐十八哥的这篇文章给大家。以上观点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爱折腾的交通人 博 主 9年前 (2016-01-0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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