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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8年前 (2016-07-09)  社会民生 |   抢沙发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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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评:

    关注的好几个微信公众号都推送了,但是不知道具体什么原因,文章都被删除了。所以嘛,越是隐藏越是令人好奇。不过看过之后,有点失望。

    杨佩昆:呈白副市长交通大整治谏言

    尊敬的白副市长

    欣读〈新闻晨报(5.11)〉头版以“沪BCE263,白少康为你点赞”头条新闻报导,市长在热线访谈节目上的发言:1.将优化完善黄线标志;2.交通违法整治是全覆盖的;3.交通整治没有时间限制;4.对车辆或行人都一视同仁,并赞扬沪BCE263遵法停车让行人。这样概括的几点,仍是交通整治执法有望能得长治久“安”的精髓。

    这次交通大整治,由广大交警奉命辛勤执法所取得的成效值得赞赏,可大大降低历年来屡增难减的交通事故,并使上海在交通面貌这一软件建设上离国际大都市又前进了一步,非常必要。朽见:上海要建成国际大都市,硬件建设卓有成效,关键短板是在城市管理——含交通管理等的软件建设上。因此,就这精辟的几条,在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上,容冒昧建言,诚望能有助于使上海交管面貌更接近国际大都市的水准。谨请审察。

    1.关于完善黄线标志

    这十分必要。此外,最好对全市干路做一次全面调查,完善所有不合格的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和信号配时,特别是行人横道线与行人过街信号灯的配时。另外,上海使用SCATS系统的规模很大,但因检测器等外场设施损坏而降为单点定时控制的交叉口为数不少,应予检查修复,尽可能恢复SCATS系统的正常功能;还应把现行单点定时信号的多段式配时,精益求精,增加多段配时的段数,使各时段的周期时长能适应该时段的流量,以减少不必要的停车延误、废气排放与行人过街的等待时间。

    2.关于全覆盖

    除各条道路外,从传媒新闻看,对学校(包括幼儿园)门口的停车拥堵状况已予关注,还有值勤交警设法帮助某些学校找到了附近可以停车的地方,(也该点赞)。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建议:下决心逐步推行校车制,(实际上,我国已制订校车标准与运行准则;已有城市使用校车;上海也见有外语、双语学校的校车)。可以先从停车最多的学校(幼儿园可考虑有家长陪伴)试点实施。

    尚未见有治理医院门口乱停车、行车导致交通拥堵的报导。建议:交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医院实际情况,主动同医院协商提出治理措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执法(有关条文见附件),提出在可用地面或合适位置的地下空间,配建、增建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应分开,选择合适地点开辟后(侧)门;医院内部道路应组织单向交通(原双向行车道路,视情况可将空出的一条车道改为停车道);在院内大楼间人流较为密集的路段,划设行人横道线,并在来车方向的右侧设立“注意行人横道线”的标志牌。

    上海路多,警力毕竟有限,监测设施也难做到全覆盖。还有不少次、支路段尚未经整治,见到的就有武进路、彰武路东段、鞍山路周边抚顺路等。可能是“扫帚不到,灰尘不消”,或“警在法在,警走法毁”。都会有损全覆盖。群众举报是个好办法,但举报人毕竟是少数,且按违规作证的严格条件,合格率难能很高,作用难免有限。建议:

    1)把定点静态值岗为主的执勤改为分段负责巡逻动态执勤为主。曾见几条主干道上有交警巡逻车在执勤,用的是五座小轿车。不知执行什么任务?若为执法,这不妥,有诸多缺点:小车运行,只能挤在车流中,行动受限,不能按巡视需要灵活运行;交警坐在车内观察车流运行状况,视野受限;发现违章运行,巡逻车就在路边停车,交警下车处理,构成本身违章停车;等等。建议改用助动车。

    2)加严处罚方法。除扣分、罚款外,按规定的违章严重程度(如累计扣分达6分),记入诚信系统违章黒名单。此举必须提前一段时日颁发“安民告示”,不可突然袭击;不知是否尚须报请市政府审批?

    3.关于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违法事件难能澈底清除,只能越治越少。提出这一要求,意义重大,是警示交管部门,必须警钟长鸣,交通整治没有结束的日子。但甚难坚持如今“大整治”规模的态势,不希望因而发生“扫帚不到、警走法毁”场面。因此建议:

    应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交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法的宣传…”;此外,尚须发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议:在将修订的《上海交管条例》中,根据《交通法》第六条,规定一条:对扣分达3分的违规者,同时记录并发通报给其工作单位;对单位进行员工违规统计并定期(2或3个月)公示,以督促单位对员工加强遵守交通法的教育,特别是对违纪员工。今(14日)见电视报导:浦东一企业,对交通违规员工予以劝退处分;《新闻晨报》报导:‘昌硕科技’把“交通违法员工绩效扣分”纳入员工规范。说明此法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遵守交通法教育可以有效。昌硕创举,应好好宣扬推广。但劝退一类的处理,是否应考虑会增加社会负担?对无工作单位的违规者,扣分达3分时,择期重考《交通法》;外地司机,扣分记录达(如9分)时,定期不准驶入本市。《交通法》第六条还规定:“新闻…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据此建议:要他们改变当前把交通事故单纯作为新闻来播报,而应着重播报发生交通事故的源头—交通违规,把交通事故作为交通违规的后果来播报;电视录像报导,不能单播交通事故现场场景,而应像“东方110”那样,尽可能播放从交通违章运行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可由交管部门提供监控录像),播报员也应着重播报交通违章过程;报纸也应着重报导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违章运行。

    4.关于车辆与行人一视同仁

    你在“市长热线”上点赞了遵法在横道线前让行人先行的车辆,这太重要了。因为,在人行系统内“车让人”,是表征一个城市的交通面貌是否人性化、是否堪称为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交通文明之一。而这恰恰是上海建成为国际化大都市在交通面貌软件建设上的一块短板。但遗憾的是,交管部门却没有理解你的良苦用心。从大整治开始直到你在“市长热线”上的讲话后至今,尚未见有处罚车辆在横道线前、甚至在行人绿灯期间,不让行人的违法行为的报导(衷心希望是我没有见到);但对行人违章过街严格执法的报导却并不少见。对行人在红灯时以及不在横道线过街的违规行为理应处罚,但不禁要问:对车、人同是在通过横道线的违规行为的执法,何以会如此之不公?《交通法》中甚至重文有两条规定车辆应让行人先行过街的条文(第四十四、四十七条):前条规定的是在没有任何管控的交叉口、后条甚至还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交通法》是在2011年5月1日公布执行的,是为保护人身和公众财产安全的国家大法之一,执法部门无疑是交管部门,但上海交通执法者,长久以来,对车辆在横道线应让行人先行,提出的口号竟是以“礼”让人、而不是以“法”让人,甚至根本从未管过,甚至在这次这样大规模的大整治中,却尚未见有惩治此类违法行为的报导。甚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11日),“东方110”,还赞誉公交车自觉在停车线前以“礼”让人;《新闻晨报》也依此口吻报导:“无信号灯路口公交礼让行人1分钟”。难道上海交管部门,自上到下,至今还都不知道,在2011年5月已颁布、实施了我国的《交通法》和其中用重文规定的第四十四、四十七两条法规?

    曾记得,几年前,传媒以附有照片的大幅版面报导:一位外国朋友,面对车辆站在横道线上,抗议车辆到横道线不让行人;还有附照片报导:一批外国游客,呆在交叉口上,手足无措,不知如何过马路。遗憾的是对这样的抗议与警示,交管部门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外国人对上海交通面貌的鄙视性批评,竟未能惊动交管毋视《交通法》的重车轻人的陋习惯性。

    再者,不妨深察由行人过街横道线和信号灯组成的上海行人过街系统:

    1)行人过街横道线。上海大多仅在交叉口进口道上划设行人横道线。上海交叉口间距相当长,绝大部分超过400米,甚至有长达千米上下者。在这些长距交叉口之间的路段上,极少见有横道线。如此,以普通居民的身份来思考如何过街:在路段中间小区内的居民,要到对街办事,不用思考,习惯性地会就近过街。他们不知道《交通法》(没有人教过他们,而常用的“过马路要走横道线”,是宣教语、不是法规词);但长久以来的过街经历却教育了他们,即使绕一个大圈子从远在交叉口的横道线过街,同样要躲避车辆来撞,还不如省时省力就近过街。还有公交站点的添乱,很少有靠近交叉口的,站点处就自然成为下车乘客就地过街的地段。国外,交通发达国家都严格执行:“交叉口间距达300米时(有的国家规定400米),在路段中间适宜地点必须设划横道线”的规定;其实,在上海1994年制订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第3.2.2条第七款‘人行横道线’一节中,也有规定:“城市道路横道线设置间隔不宜大于300米…”,订得多好啊!可是,20多年了,为什么至今尚未执行呢?另外建议,在修订这一《设施设置技术规程》时,根据上海公交设站的特点,应该加一条:公交站点离交叉口达100米时,应在站点处划设行人过街横道线。

    2)行人信号灯。公安部订有行标《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上海自己也订有《上海市道路交通信号…行人安全通行时间…设置规范(2001年6月)》,都订有行人过街最短安全时间的规定。但不知何故,也都未被遵守执行。现行上海横道线行人信号灯的绿灯时间,与横道线平行道路上直行车的绿灯时间同步。如此,在上海采用多相位信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两个问题①在平行于支、次路的干路行人横道信号的绿灯间隔时间会很长,干路上过街行人就需等待很长的时间才能过街;②因支路上直行车绿灯时间远比干路上的要短,与支路直行车绿灯时间同步的干路上行人过街绿灯时间也随着很短;加上干路上过街行人为避让横向驶来的各种车辆,还要等待不少时间,这样,过街行人只走到马路中间行人绿灯却已结束,使行人夹在横向驶来的车流中,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境,险象丛生。如此,行人需等很长时间,才能等到绿灯,却又不能顺利过街,就只能被迫闯红灯了。理应执行多年前自己制订的规范,全面检查并改善行人过街信号灯的配时,按行人过街需要的最短安全时间,延长行人过街绿灯时间,免得行人闯红灯,确保行人过街的安全。

    在全市行人过街系统全面澈底得到改善后,加上按《交通法》第四十四、四十七条严厉执法,试看还有几多敢冒车祸风险的低素质人士乱穿马路。

    5.在大整治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值得反思

    1)这次大整治,成效值得赞赏,很有必要,但要反思为什么会要发动这样大规模的大整治?因为多年来交通事故屡增难减,“积疾难治”,必须用猛药。试问:如若自《交通法》颁布之时起,就依法严格执行,何至会要今日之大整治?斗胆直陈,历届交管领导是否有违背依法、执法失职之嫌?反思之后,充分提高对严、谨执行这一为保护人身与公众财物安全大事而订的国家大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才可望今后能贯彻坚持全面、持久的严、谨执法。

    2)在这次大整治中,多见抗拒执法的报导,不乏一些有意逃避处罚者与低素质者。但从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人性执法的严要求执法思考,还有三点值得改进:①多年来没有依法执法,突然发动这样大规模的大整治,按我们办涉民大事的优良传统:对这样一件涉及全市全部交通参与者的大事,有没有以充分的时间广发“安民告示”?以突然出现在人行道侧石上的黄线为例,绝大部分驾驶员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糊里糊涂在线旁停了车,交警过来要当场罚款、记分,自然会莫名其妙,难免会出现争辩甚致争吵的场面,(除驱车企图逃离,显现抗拒执法者外)。事前既未发“安民告示”、假如当时又未曾以礼、依理说服当事人,就此以抗拒执法论处,这符合文明、理性执法的要求吗?②这次执法,凡停车必受罚、凡违规(无论是驾车人、骑车人或行人)必当场罚款,甚至对有些争辩、抗议者,以妨碍公务罪,予以行政拘留,凡此种种,是否有法可据?学学《交通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款。”;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对违法行为人…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如此执法,是否有违《交通法》?③网上广传两条较为典型的信息:董淑贞(05.10)致王毅部长函;一骑车女士被铐手铐后嘴咬交警手臂的录像(电视播放的录像,是女士咬交警后才被铐手铐)。以后没有看到过有关此两信息的后续报导。诚望这两条信息不是真实的。但对类似于此类的事件,总应该查一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与处置的结果。否则,这会给民众对交警执法形成一个怎样的形象?

    看来,交管部门干警还得好好重新学习《交通法》。《交通法》第七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总结、反思这次大整治的经验与教训,应该认识到,执行“交通法”这条规定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还应认识到,要正确做到文明、理性、人性执法,并非易事。为适应韩市长最近提出的要加强改善上海城市管理工作,在改善交通管理工作上,有必要认真执行《交通法》第七十八条,加强对交警的管理,为全体干警分批分期举办“识法、执法培训班”:学习正确、全面、深刻理解《交通法》,提高交管水平;培训真正做到文明、理性、人性执法;端正警纪、警容、警貌,提高交警的素质;在上海这一国际化大都市,还得着重礼貌执法、培训讲究警士风度。培训后,按法进行考核。特别是对以后新入伍的交警,必须执行这样的培训与考核。使在上海的交通管理面貌上,能博得市民的赞誉,赶上符合国际大都市的标准。

    昨晚(19日)欣见〈新闻联播〉播报:上海交通大整治使交通事故降低了40%多,实是可喜可贺。

    杨佩昆

    5月11日起笔,6月21日完稿

    来源:智能交通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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