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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9年前 (2015-11-30)  思辨明理 |   抢沙发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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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与其他交通工具一样,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不仅仅在于电动自行车本身,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环境。目前国内的管理措施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本身,对于驾驶人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直接导致电动自行车成为驾驶人年龄跨度最大的交通工具,从小学生,到青壮年,再到白发苍苍的老年人,全部通吃。同时,在“车本位”的思想之下,国内的道路资源分配严重失衡,非机动车给机动车让道的现象十分普遍。现在很多道路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已经被压缩到极致,甚至完全消失,人性化设计更是成为奢望。
    电动自行车的是与非

    电动自行车流

    今天又看到大家在讨论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人说好,肯定就有人说不好。窥屏良久,忍不住去搜搜了 2011 年由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 10号),简单地回顾回顾。通知的大意是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等不同环节进行规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体来说:

    在法律层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提供法律基础。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和市场准入,主要是确保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指标满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下载地址见文后)的要求。

    在电动自行车的具体使用方面:对于电动车驾驶人,一是要求电动自行车登记,二是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对于公安部门,则是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

    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是从什么角度来讲,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是必要的。控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行驶速度,的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避免严重事故的发生。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事故归咎于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过快。退一步讲,即使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格控制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行驶速度,以及头盔、后视镜、灯光、反光、响铃等各方面,也没有办法真正实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初衷——保障安全。

    因为与其他交通工具一样,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不仅仅在于电动自行车本身,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环境。

    目前国内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本身,如上牌、实名登记、超标车禁止上路、超标车设置报废年限、驾驶超标车需领摩托车驾照等,而对于驾驶人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管理的缺位直接导致电动自行车成为驾驶人年龄跨度最大的交通工具,从小学生,到青壮年,再到白发苍苍的老年人,全部通吃。年龄的差异、反应速度的差异、文化的差异、交通规则理解的差异、驾驶习惯的差异等等,导致电动自行车行驶特征的多样化,大大增加了交通规划、设计和管理的难度。

    电动自行车的是与非
    形式各样的老年人代步电动车

    说到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环境,不得不吐槽国内的慢行交通环境。在“车本位”的思想之下,国内的道路资源分配严重失衡,非机动车给机动车让道的现象十分普遍。现在很多道路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已经被压缩到极致,甚至完全消失,人性化设计更是成为奢望。那些幸存的非机动车道也不能完全服务行人和非机动车,它们还要更多地“兼顾”停车需求。在谴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是慢行交通参与者)的同时,我们的交通规划者、设计者和管理者,需要不断反思。交通的本质是什么?不是服务小汽车的移动,也不是服务大货车的移动,而是服务人和物的移动。

    电动自行车的是与非
    无处安放的非机动车

    不得不说,无论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还是慢行交通环境的重建,都是十分困难的。固有的观念、既有的设施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破除和重建的。国民素质参差不齐,我们的慢行交通参与者需要时间去建立安全行车意识,学习和适应道路交通规则;“车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我们的交通管理者需要时间去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合理安排有限的道路资源。

    说在最后,作为曾经的自行车大国,我国电动自行车的流行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因此,电动自行车不可能一禁了之,相反,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电动自行车都将在城市出行结构中保持可观的分担率。当然,也要谨防矫枉过正。城市交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式协作系统,任何交通方式都有其合理的分担率范围。过分强调和盲目发展任何一种交通方式(比如自行车、公共自行车),都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城市。

    附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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