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7 月 25 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 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不详。
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在损失赔偿上,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 年 8 月 3 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据此,2017 年 10 月 10 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我司无法受理您的报案索赔”。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但在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并且,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15 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暂无评论